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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是否太过分啦? [原创 2007-08-03 15:03:54]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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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是否太过分啦?
 有位朋友今天对我说,当地节水办公室对没有按时安装水表的一些取水单位,处罚过重,额度超越了国家水法规定。
 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中的一些做法是否过分,也值得商榷。
有的取水单位由于多种原因没有在7月31日之前及时安装水表,却要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流量,每日24小时计量,半年算下来,没有安装水表的几十个单位,多者要交纳拖延费十多万元,少者也要交纳两三万元。
这些单位也有他们的苦衷,他们并没有拒绝安装水表,也没有拖欠往年的费用,只是今年还没有安排上这个任务。至于执法检查者厉声厉色要求缴纳拖延费,这些单位也感到很难为情,他们说,我们又没有拒绝安装水表,哪能和那些拒不安装的单位同等对待呢?
听了他们的诉说,我查阅了水法和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
水法第七十条规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水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或者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可见,河南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远远大于水法的处罚幅度。假设一个例子,某单位过去每年缴纳水资源费1000元,今年上半年应交500元,或者说缴费标准提高到半年1000元,现在还没交上去。按照水法规定,滞纳金应缴纳4元,处罚应缴费的1-5倍,也就是2000-6000元。如果按照河南省实施办法规定,假如这个单位取水器每小时流量为10立方米,每天24小时就是240立方米,半年就是43200立方米,每立方米收0.8元,共计34560元,超出水法规定处罚额度的5-16倍。
按说,省级制定的实施办法应该以国家水法为依据,处罚额度应该与水法规定相一致。这样看来,省级的实施办法是不是违法啦?
分类: 所思所想
所属版块: 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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